×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索引号:

3715260002/2024-4538658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成文日期:

2024-05-30

发布日期:

2024-05-30

发布机关:

高唐县人民政府

标题:

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唐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

发文字号:

高政字〔2024〕7号

有效性:

有效

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唐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
时间:2024-05-30 00:00来源:高唐县人民政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高唐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高唐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唐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2023—2035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气象站现状

第三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象与保护要求

第四章   控制界限的划定与保护标准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气象探测环境是保障气象观测资料质量的重要基础,是气象事业发展的生命线,一旦遭到破坏,将直接影响气象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将直接影响全县处置极端天气的工作成效。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和城市建设与发展的矛盾日益显现,为了保护高唐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开展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编制《高唐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气象探测环境定义

本规划中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需求,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可比较性和连续性,为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 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2月修订)

4.《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2004年3月)

5.《山东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1月)

6.《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7.《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

8.《高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第五条 规划原则

1.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

2.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4.以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指标标准为原则。

第六条 规划范围、期限

1.规划范围

本规划所界定的规划范围是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划用地范围。以高唐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边缘)为中心四周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为障碍物控制范围,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向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为周边限制规划区范围。

2.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年限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为2023—2035年。

第七条 主要任务

1.根据高唐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等级、性质和承担的综合气象探测任务及布局特点,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2.界定清晰高唐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和控制的范围,实现限建落地;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和行为提出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要求;

3.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八条 实施保障

本规划是高唐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在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中的法定性文件,是气象站周边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改造、保护与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 气象站现状

第九条 气象站概况

高唐国家基本气象站始建于1958年,位于高唐县人和街道聊禹路9号。观测场经度116°15′58″,纬度36°51′52″,海拔高度27.7米。四周无污染源、视野开阔、周边无高大建筑物,探测环境良好,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技术要求。

观测场位于气象站内南部,尺寸为南北25米×东西25米,气象站内办公楼、附属用房等建筑。

根据现状地形标高,合理利用地貌地形,确定观测场海拔高度27.7米,观测场主要承担着地面气象观测任务。

第三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对象与保护要求

第十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对象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基本要求,本规划主要对观测场外1000米范围区域的气象探测环境及所有气象设施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要求

1.周围环境

(1)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2)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方90°范围内5000 m、其他方向2000m,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3)在观测场1000m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2.对障碍物的限制

(1)障碍物控制区的划定

在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应划定障碍物控制区,控制区范围应符合下表要求:

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控制区范围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类别

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的距离(米)

国家基本气象站

1000

(2)国家基本气象站控制区内障碍物的限制要求:

1.控制区内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

2.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米。

(3)有日照或太阳辐射观测的地面气象观测站周围障碍物的附加限制要求:

国家基本气象站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第四章 控制界限的划定与保护标准

第十二条 保护范围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护范围内应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本体界线和保护范围界线。

高唐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本体界线:气象观测场本体为25m×25m范围。

高唐国家基本气象站的保护范围为:以高唐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边缘)为中心,四周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为障碍物控制范围,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向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为气象站周边限制规划区范围。

第十三条 气象观测场保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高唐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之间的距离标准为:

1.不得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不得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不得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不得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不得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气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的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第十五条 规划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1.本次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内用地在建设前必须将本次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要求及高度控制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2.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加以重视,将探测环境的保护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3.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高唐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4.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气象站;确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5.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移动高唐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探测场地、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设施,禁止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4.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的处罚办法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迁移气象台站的;

2.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无线电台(站)等干扰源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的。

第十八条 附则

本规划由文本、图件及说明书组成。规划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因需要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本规划由高唐县气象局负责编制,自高唐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规划由高唐县气象局负责解释及实施。

文本中加粗部分为强制性内容。

高唐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2023—2035年)图件

/resources/public/20240607/6662705fd36c5cd4617b29bc.png

/resources/public/20240607/6662705fb65d85ebac33d399.png

/resources/public/20240607/66627062d36c5cd4617b29bf.png

/resources/public/20240607/66627065d36c5cd4617b29c2.png

/resources/public/20240607/66627065b65d85ebac33d39c.png

/resources/public/20240607/66627066d36c5cd4617b29c6.png

/resources/public/20240607/66627067b65d85ebac33d3a1.png

/resources/public/20240607/66627069d36c5cd4617b29c9.png

/resources/public/20240607/66627069b65d85ebac33d3a4.png

/resources/public/20240607/6662706bd36c5cd4617b29cc.png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