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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15260002/2024-45414731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4-07-16

发布日期:

2024-07-16

发布机关:

高唐县人民政府

标题:

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唐县烈士陵园等三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

高政字〔2024〕11号

有效性:

有效

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唐县烈士陵园等三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0:00来源:高唐县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按照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如下:

一、高唐县烈士陵园: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位于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办事处赵西村县殡仪馆北侧。保护范围以高唐县烈士陵园宗地图为准,总面积12038.7平方米。

二、琉璃寺镇徐庙烈士陵园: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位于山东省高唐县琉璃寺镇徐庙村东侧。保护范围以琉璃寺镇徐庙烈士陵园宗地图为准,总面积7760.2平方米。

三、清平烈士陵园: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位于山东省高唐县清平镇东街村东。保护范围以清平烈士陵园宗地图为准,总面积1028.8平方米。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琉璃寺镇人民政府、清平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确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高唐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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