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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15260002/2024-45414842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4-07-16

发布日期:

2024-07-16

发布机关:

高唐县人民政府

标题:

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高唐县烈士陵园和清平烈士陵园保护级别的通知

发文字号:

高政字〔2024〕10号

有效性:

有效

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高唐县烈士陵园和清平烈士陵园保护级别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0:00来源:高唐县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聊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按照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确定高唐县烈士陵园、清平烈士陵园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清平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宣教阵地功能。


高唐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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