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高政办字〔2019〕31号)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鉴于上级政策变化较大,文件不适宜继续执行或进行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县财政局牵头起草了新的《高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字〔2022〕30号)。
三、起草过程
为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我县认真学习了各级文件精神,2022年9月份召开座谈会,县财政局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深入研究探讨相关条款内容;向专营企业、房地产企业等征求意见建议;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收费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多次向市财政局和县司法局汇报沟通。
履行了公开征求意见、法律顾问论证、集体讨论研究等程序,与开发区、各镇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成会签,通过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政府同意。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
(一)使用范围
《办法》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绿化、环卫、综合布线、供热和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对象
《办法》规定,凡在高唐县中心城区、中心城区外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心城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列明。
(三)征管主体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行政审批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权限内的监管工作。
(四)征收标准
《办法》规定,中心城区一般征收标准是130元/平方米,工业项目征收标准是30元/平方米。
中心城区之外一般征收标准是40元/平方米,工业项目征收标准是10元/平方米。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征收标准是0元/平方米。
(五)减免规定
《办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减免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减免缓。
(六)有效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高唐县财政局
具体联系人:董良兴
咨询电话:0635-395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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