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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4-02

发布机关:

高唐县第二实验中学

标题:

高唐县第二实验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高唐县第二实验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02 14:56来源:高唐县第二实验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摘录、新时期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制定高唐县第二实验中学以下规则:

一、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要善于网上学习   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   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   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   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   不沉溺虚拟时空

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到校与放学

1.衣冠整洁,朴素大方,在校期间穿应季校服。团员带好团徽。不穿拖鞋进校。严禁带手机、MP3、MP4等电子用品进入教学区,不得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

2.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3.按时到校。因故不能到校,须向班主任请假。

4.遇见师长、同学,主动问早、问好。

(二)上课

1.上课预备铃响后,安静坐候。

2.课本、笔记等学习用品放在课桌指定位置。上体育课穿运动鞋、运动服。

3.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不和老师抢行。

4.迟到要立在门口,经老师同意后方可入内就座。

5.坐姿端正,专心听讲,积极思考,认真回答。

6.回答老师提问要起身站立,认真、响亮地回答。发问先举手。

7.上课不随便说话,不擅离座位,不吃零食,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体育课时不在教室、走廊打闹、喧哗。

8.自习课要独立完成作业、思考问题,严禁讨论问题、东张西望。

(三)课间

1.下课后,值日生负责擦黑板,请任课老师填写《班级日志》有关栏目。

2.课间应休息,做好下堂课的准备。

3.在走廊及教室内不打闹、不跑跳、不高声喧哗。

4.主动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文体、科技及其他活动。

5.尊重爱护同学,高年级同学不欺侮小同学。同学间不起绰号,不搞恶作剧,提倡使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礼貌用语。

6.爱护学校公物、花木,不在室内外墙壁、黑板、布告栏上以及厕所里乱贴乱写乱画,不在教室、走廊和绿化区里玩球。

7.不乱丢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从窗口往下倒水或抛其他杂物。

8.无事不进教师办公室,不随便翻动教师物品,有事先报告。

(四)劳动

1.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教师指挥。

2.积极参加劳动,不怕累,不怕脏,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3.劳动时,要加强团结协作,爱护工具,注意安全,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

(五)集会

1.按时整队,服从管理。

2.自觉遵守会场纪律,认真听讲或观看,不做与开会无关的事。

3.不擅离座位,不中途退场。有事先请假。

4.散会时有秩序地依次离场。

5.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遵守纪律,不起哄,不吹口哨,不乱放凳子,爱护公共场所的设施。

三、中学学生礼仪规范

(一)参加升国旗仪式,衣着整洁,脱帽肃立,行注目礼;唱国歌严肃、准确、声音洪亮。

(二)着装得体,坐正立直,行走稳健,谈吐举止文明。

(三)使用好礼貌用语:请、您好、谢谢、对不起、没关系、再见等。

(四)使用好体态语言:微笑、鞠躬、握手、招手、鼓掌、右行礼让、回答问题起立。

(五)见到老师。鞠躬问好;上下课,起立向老师行注目礼;课上,发言先举手;课余,进老师办公室喊报告,经允许后再进入;离校与老师、同学道别。

(六)家中吃饭请长辈先就座;离家或归家与家长打招呼。

(七)对待客人或外宾,主动问候,微笑致意,起立欢迎,招手送别。

(八)对待老、幼、妇、残和军人,行走让路,乘车让座,购物让先,尊重帮助残疾人。

(九)递送或接受物品需起立,并用双手。

(十)参加集会守时肃静,大会发言先向师长和听众致礼,发言结束道谢,观看演出、比赛,适时适度鼓掌致意。

四、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学校卫生实行区域管理,处、室卫生教师包干,各个班级所管辖的卫生要接受卫生管理老师的检查,做到卫生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评比,使学校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2.各班要建立一天两小扫、一周一大扫的制度,厕所、水沟每天疏通和冲洗,防止蚊蝇孳生,保证教室及环境区域无污渍、无果皮、无纸屑、无杂物。

3.各办公室、专用室保持整洁干净,作业本、教具要摆放合理,室内禁止张贴,不准乱堆杂物;各处室、教室、寝室的垃圾要及时处理。

4.爱护卫生设施和树木花草,严禁攀折树枝花朵、进入草坪,努力使环境美化、空气净化。

5.学生应讲究个人卫生,着装整洁、勤洗澡、勤剪指甲,不喝生水、自备开水和碗筷、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学校进行不定期检查。

6.坚持卫生评比制度,每周公布一次,并纳入文明班级的评比量化。

五、课间操管理制度

1.集合。集合速度迟缓,没有做到“快、静、齐”,每班扣1分。

2.队形队列。跑步过程中,步伐不整齐,队伍散乱,每班扣1分。

3.口号。每班跑步过程中每圈四个口号,每班每少一个口号扣1分。

4.人数。每天对每年级抽查一个班人数。每少一人扣1分。请假的班长出示请假条。有伤病学生,持班主任签名的请假条,高一、高二A部在南足球门前列队,B部在北足球门前列队。高三在羽毛球场列队。其余地方站有学生的每人次扣2分。

5.纪律。在跑操过程中,出现停顿、说笑、打闹、丢垃圾、不穿校服等违纪现象,每人次扣1分,并且通报批评。

6.操后小结。跑操结束后每班必须整队点评,整队点评后才能带回。没有操后小结的,每班扣1分。

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约束那些不能自觉遵守纪律者,保护广大守纪学生的利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条 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①警告、严重警告,②记过、记大过,③留校察看,④劝其退学、勒令退学,⑤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条 处罚对象

1.一学期内累计迟到20次,连续迟到6次以上,累计旷课14节(含自习),连续旷课7节(含自习)以上者;

2.打架、吸烟、喝酒、男女一起不雅动作、去网吧上网等严重违纪者;

3.考试作弊者;

4.破坏公物者;

5.品德不合格者;

6.其他严重违纪者;

第四条 处罚的申报与审定

1.班主任根据学生的表现,提出处理建议并附单行材料,由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2.学生处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和班主任、年级组的意见建议,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校领导研究审批。

3.校领导根据学生处的意见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审定对违纪学生的处罚。

4.开除学籍的处罚要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教育厅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5.处罚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全校大会宣布或张榜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 处罚的撤销

违纪学生受到处罚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而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两个月后申请降等或撤销处分。申请人写书面总结汇报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评议,班主任及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处申请备案,学生处审查受处分学生的实际表现后,提出具体意见报校领导研究决定。“降等”两个月后,表现良好,可继续申请降等,直到撤销处罚。处罚撤销后,处罚情况视该学生的具体表现与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入毕业档案。

第六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罚

1.上课无故迟到3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早退2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班集体活动、体育锻炼、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2次不出课间操按旷课一节计算。

2.请假必须写请假条并经班主任签字后有效。无班主任签字的假条一律算旷课。

3.连续旷课两天或累计旷课三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连续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一周,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连续旷课两周或累计旷课四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罚

1.考试中有夹带、偷看、翻书、抄袭等行为者,带手机入考场者,没收手机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考试中参与传接、交换答案、讨论、传条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考试中将自己的答卷提供给他人抄袭,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4.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偷窃两项错误论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抽烟、喝酒学生的处罚

1.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抽烟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受到警告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4.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对喝酒学生的处分,比照以上各条视具体情况可加重一等级执行。

第九条 对打架学生的处罚

1.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或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未遂、造成打架、造成打群架;未造成伤害、造成伤害、造成重伤;无校外人员参加、有校外人员参加;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重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等)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要加重处分。

4.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打一人或多人;未动用器械或动用器械;未造成伤害或造成伤害;造成轻微伤害或重伤害)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5.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等级的处分。

6.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对盗窃、勒索实物和现金的学生的处罚

1.价值在10元以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10元以上(含10元)100元以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价值在100元以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有偷盗、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停止并主动认错、退赔者,可以从轻处分或不给处分。

第十一条 对故意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报、杂志及其他一切学校的财物、设施等)者,除按有关管理规定按价或加倍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轻重,比照第十条的金额幅度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相应处分。

1.不尊重教职工,如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

2.辱骂教职工,给予记过处分;殴打教职工,情节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 凡同时犯有上列两项以上错误者,按处分最重的一项再加一至二等级别处分实施。受过处分,再次违纪应受处分者,要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的学生,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因违法犯罪而判处少管、劳教徒刑的学生,一律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取消其一切荣誉称号和享受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十六条 由学生处负责处罚条例的解释和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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