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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4-09

发布机关:

高唐县第一中学

标题:

高唐县第一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高唐县第一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时间:2025-04-09 09:50来源:高唐县第一中学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招生和新生入学建籍

招生在市教体局党组的领导下,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录取。实施多次考试、等级表达、综合评价、多元录取考试招生机制,充分发挥考试、评价的正确导向作用。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

学生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要求,以班为单位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二、转学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各学段初始年级学生第一学期本市内不准转学,高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由外地转入我校的高中学生,除交验转学证明户籍证明外,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我校转出到外省、市就读,按照其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三、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高中学生休学须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高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休学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先办理复学手续,再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提出申请,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高中学生复学经批准后,到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学籍。

四、毕业、结业、肄业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分修习成绩均达到毕业要求,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发给《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合格证》。取得学业成绩合格证的学生,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代发高中毕业证书。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

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不补发毕业证。

中小学必须使用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学历证书。

五、奖励与处分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可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获得的表彰、奖励等发展的标志性成果要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如有必要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高中学生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共五种。

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机制。高中的留校察看处分和初中、小学的记大过处分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给学生开除处分要严格掌握,须经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又未撤销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对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进步显著的,由学生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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