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1065号提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打假行为进行打击的建议)的答复
事由 |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打假行为进行打击的建议 |
建议/提案编号 |
第11065号 |
建议/提案人 |
宋庆洋 |
收到日期 |
2024-05-21 |
内容 |
近年来打假案件特别是食品领域打假案件激增,背后原因不是假货增多,而是“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职业打假”是指通过购买或者消费假冒、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后依据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并以获得此赔偿收入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职业活动。
一、当前存在的问题
职业打假人通过购买瑕疵商品,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取高额利益,或以“举报”为幌子,胁迫、要挟商家作出超过法律规 定合法权益范围的高额赔偿,该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和立法精神,存在动机不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是在破坏营商环境。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 院出台了《“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裁判规则汇总》,明确规 定“知假买假”的法律边界: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法规的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赔过程中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 构成敲诈勒索罪。该规则确立了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罪的认定标准。
二、几点建议
1、是对企业以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职业打假人敲诈勒索的报 案、控告,公安机关要及时开展调查取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
2、是加强与市场监管局、法院等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对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职业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线索和案 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是公安机关加强与检察院、法院沟通协调,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针对职业打假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法律依据、构成 要件、取证要求等方面达成一致,形成打击合力。 |
承办单位答复意见 |
单位名称 |
高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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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日期 |
2024-07-19 |
答复内容 |
对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1065号提案的答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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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解决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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