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依据
根据《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二、政策内容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片区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
四、实施日期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五、申请材料
1、延缓入学申请书(模板见附件)
2、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
六、办理流程
七、咨询电话
高唐县教体局基础教育科,联系电话:0635-6013858。
八、办事指南
请点击查看: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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