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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
2025-05-22
2025-06-10
高唐县民政局
关于发布《高唐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高民发〔2025〕8号
有效
各镇街,县直相关部门:
根据山东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发布制度和动态调整要求,对照市级发布的服务清单,并结合我县现有政策,制定《高唐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版)》,现予以发布,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各镇街、各单位要对照县级发布的服务清单,进一步细化清单项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标准和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清单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确保清单服务项目落实到位,切实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高唐县民政局 高唐县人民法院
高唐县发展和改革局 高唐县体育运动中心
高唐县公安局 高唐县司法局
高唐县财政局 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唐县交通运输局
高唐县文化和旅游局 高唐县卫生健康局
高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5月22日
附件
高唐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年版) |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单位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核定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就医便利服务 | 设立老年人优先就医窗口,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化验、检查、缴费、取药等便捷服务,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县卫生健康局 |
4 | 社区养老服务 |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短期托养、助医、助餐、助浴等服务。 | 县民政局 | |
5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县公安局 | |
6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县交通运输局 | |
7 | 参观公园和景点 | 进入公园、景点免购门票;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 县发展改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 |
8 |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 县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 | |
9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老年人在办理申请立案、案件信息查询、诉讼费缴纳等诉讼服务事项时,提供优先办理服务;需要获得法律服务,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符合《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 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 | |
10 |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 按照时段免费或低收费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县体育运动中心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1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县民政局 |
12 | 健康管理服务 | 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 县卫生健康局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3 | 高龄津贴 | 按规定发放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每月不少于300元。 | 县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4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县民政局 |
15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县民政局 | |
16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对分散供养的特困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 县民政局 |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17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县民政局 |
18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对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补助。对身体能力评估为2-4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 县民政局 | |
19 | 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补助,支持其入住养老机构。 | 县民政局 | |
20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县司法局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1 | 探访关爱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 |
22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县民政局 | |
23 | 委托服务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县民政局 |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4 | 优抚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县民政局 |
26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县民政局 |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7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 县卫生健康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8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从事照护失能老年人的人员参加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9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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