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75号);
(三)《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聊民〔2022〕5号);
(四)《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唐县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高政办字〔2021〕4号);
(五)《聊城市民政局 聊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聊民发〔2024〕2号)。
三、办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四个基本要件。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753元/人/月,9036元/人/年。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931元/人/月,11172元/人/年。
五、申请材料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视为受理;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认定标准委托县民政局或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出具核对报告。经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经核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核审批。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协同社区、村(居)委员会有关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确认,结合实际全面收集整理完善有关档案材料。在入户调查和收集整理完善档案材料的基础上, 对申请人家庭状况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评估,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对不予批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备案。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居(社区)公示户主姓名、保障人数、居住村居(社区)、保障金额、公示时间、监督举报电话等, 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关材料按照规定时间上报高唐县民政局备案管理。
公示期满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再次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人重新公示。
(五)发放资金。申请对象可通过“爱山东”APP民政社会救助移动服务端申请城乡低保社会救助待遇。街道(发展区)民政部门接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社会救助审批程序对申请对象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爱山东”APP反馈并说明理由。
(六)资金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的保障对象按要求上报县民政局,自批准之日起下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补差要求通过“惠民一本通” 每月定期发放)。
(七)动态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可以减发或者暂时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减发和停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不予补发。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退保,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追回冒领款物。对违规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有关附加待遇的,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冒领和骗取款物退缴之前,不再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其他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也可结合专项行动组织进行重点复核。对于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其中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的应当随时复核);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经复核发生变化的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七、工作流程图
八、办理渠道
序号 | 咨询办理单位 | 联系电话 | 办理地址 | 办理、咨询时间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 | 县民政局 (仅提供咨询服务) | 0635-2969269 | 高唐县政通路劳动大厦502室 | 8:30-12:00,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 无收费 |
2 | 鱼邱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 0635-6175357 | 高唐县福源路188号鱼邱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8:30-12:00,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 无收费 |
3 | 人和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 0635-3672883 | 高唐县东外环路219号人和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8:30-12:00,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 无收费 |
4 | 汇鑫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 0635-5103581 | 高唐县金城西路37号汇鑫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 8:30-12:00,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 无收费 |
5 | 梁村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 0635-7133076 | 高唐县梁村镇人民政府门西梁村镇便民服务中心 | 8:30-12:00,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 无收费 |
6 | 尹集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 0635-7133025 | 高唐县尹集镇人民政府门东尹集镇便民服务中心 | 8:30-12:00,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 无收费 |
7 | 清平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 0635-7133628 | 高唐县杨清路66号清平镇便民服务中心 | 8:30-12:00,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 无收费 |
8 | 固河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 0635-7133203 | 高唐县固河镇人民政府院内固河镇便民服务中心 | 8:30-12:00,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 无收费 |
9 | 三十里铺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 0635-7133865 | 高唐县三十里铺镇人民政府院内三十里铺镇便民服务中心 | 8:30-12:00,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 无收费 |
10 | 琉璃寺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 0635-7133523 | 高唐县琉璃寺镇人民政府院内琉璃寺镇便民服务中心 | 8:30-12:00,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 无收费 |
11 | 赵寨子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 18865153857 | 高唐县兴盛路赵寨子镇便民服务中心 | 8:30-12:00,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 无收费 |
12 | 姜店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 0635-7133386 | 高唐县姜店镇人民政府东南姜店镇便民服务中心 | 8:30-12:00,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 无收费 |
13 | 杨屯镇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 0635-7133278 | 高唐县杨屯镇杨西村901号杨屯镇便民服务中心 | 8:30-12:00,14:30-18:00(法定工作日,夏季);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冬季) | 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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