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唐县养老机构投资环境简介
我县目前共有备案养老机构11家,养老床位约1300张,现有院民800余人。
二、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条件及依据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不再设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民〔2019〕27号)规定:依法新批准成立登记的养老机构是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民办和公办两种类型,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登记。
1、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县社会组织登记机关(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中,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到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企业登记。民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信息对接和工作衔接,确保《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和地方标准成为其审批登记养老机构的重要依据。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工作。 3、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a、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b、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c、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d、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

温馨提示:
养老机构备案后,县民政局将在7个工作日内,按《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现场查验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职责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登记备案部门和联系方式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民政部门作为主管单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审批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民政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3.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当地民政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养老机构备案办理部门:高唐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0635-2969285)地址:高唐县政通路劳动大厦501室。
4.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受理窗口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民政受理窗口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转交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回执可通过民政受理窗口预约转交或挂号信邮寄给举办者,并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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