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纪律,优化教风校风,促进我校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高唐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考勤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特修订考勤及奖惩制度如下:
一、考勤办法
(一)学校全体教职工均用钉钉打卡考勤,上班签到,下班签退,每天共签4次。签到时间:上午 所有值班人员6:50签到,非教学人员和教研组长7:30签到,其他人员为7:40;下午 所有值班人员13:20签到,其他人员一律14:00到校。教师签退时间为本年级学生放学时间,非教学人员和六年级教师一同放学,年级总管负责本年级学生全部离校后方可离校。
若考勤系统出现故障时,任课教师在本年级部签到,非教学人员在办公室签到。忘带手机人员在预备铃前到办公室签到。
(二)负责考勤的同志必须严肃认真,秉公办事,一视同仁,不得徇私迁就。
(三)教职工要全日盯岗。办公室协同级部总管对教职工出勤、盯岗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抽查,并如实做好记录,发现问题严格按规定处理。
(四)各级部对教师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行为的检查情况连同教师考勤、请假、盯岗、外出等情况进行汇总,务于每周五下午放学前上报政工校长。
(五)每月月初,办公室必须把上月的考勤及查岗情况进行汇总、公示。
二、请假类型及有关规定
(一)事假
1.教职工因公、因私请假,一律要事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填写《请假调课(岗)单》,注明请假事由、请假天数、调课(岗)情况等,并按准假权限由相关领导与部门签字准假后,方可离岗。
2.任课教师请假半天以内(即上班时间外出)由级部总管批准,非教学人员由分管校长批准;全体教职工请假半天及以上需履行请假手续,逐级签字。超过7天的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一律由校长批准。副校长5天(含5天)以内,由校长批准;5天以上,经分管人事的副局长批准,同时报局人事科备案。
事假期满,须及时向准假人销假。无正当理由超假的,作旷职处理。
3.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没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并每天扣评估分20分。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作自动离职处理,终止用人关系。从擅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全部工资,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须凭医院病情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并按管理权限(参照事假)报批。医院病情证明包括县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出具的病情证明、相应医院医务科证明、病历卡和医药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请病假连续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还要向学校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委托书(委托办理请假期间的学校事宜)、县计生服务站查体证明(仅限育龄女教师),由学校经办人员将上述6项材料(育龄女教师7项)收齐,分管校长审核签字,校长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上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备案后,方可按本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
病情证明、病历卡、医药费账单等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请假人员作旷工论处。对给其出具假病情证明者报请县政府,建议医疗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教职工中获得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3.享受教科研津贴的人员,其请假期间的津贴以实际工作时间计发。
4.考核年度内累计病假满6个月及以上,不能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和职称评聘。
5.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并视情节,按事假第3条规定处理。
6.病假期满,须及时向学校销假。确因病情原因,需续假的,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无正当理由超假的,按事假超假处理规定执行。确有重大疾病者,须报请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7.非住院病假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超出时间按事假对待;凡住院治疗者,出院后休养恢复期可视其情况给予不超过一个月的休养病假,超出部分按事假对待。重特大疾病另行研究。
(三)婚假、生育假、丧假、探亲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享受婚假正常7天,子女结婚给予3天假期。丧假(直系亲属死亡)享受3~6天的假期。如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县工作,或者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路程假。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路程费自理。
2.享受产假的女教师,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增加产假15天。并增加产假60天,对于男教师,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享受7天护理假。
女职工计划内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计划外怀孕流产的,请假7天以内的按病假,超过7天的按事假处理。
3.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其配偶、父母不在本县居住的,可利用寒暑假探望配偶或父母。探望配偶每年一次,路费由单位负担;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路费占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0%以内自理,超过部分单位负担。
凡病假、婚假、丧假、生育假等发生在公休、假期间的,上班后假期均不另加。各种假期发生的时间有交叉的,亦不重复计假。
婚假、生育假、丧假:参照事假审批权限、流程办理。
三、请假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请假程序:教职工因公因私请假半天及以上,必须在当日签到时间以前,首先向所在年级、所在处室请假,申明理由,年级、处室根据请假人的事由和本年级、处室当前的工作实际决定是否准假,拟准假者让其到政工校长处领取请假调课单,自己或在年级总管的协调下调好课(岗),安排好顶班、送学生等,并让代课(顶岗)教师签字,然后找年级总管签字(跨年级任课教师请假,涉及年级总管都要签字),并做好调课(岗)记录,再找各分管校长、校长签字,最后将逐级签完字的调课(岗)单送回政工校长处存档。
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但必须上班前1小时向年级总管、分管校长、校长请假,电话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并责成答允代其工作的老师向所在年级或处室负责人说明,然后年级总管或处室主任代为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教师在返校当天及时向学校说明情况。
(二)严格审核,及时上报:年级及处室在核准老师请假时,一定要保证本处室本年级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领导在审核请假手续时,一定要审查所有工作是否安排妥当,并且要亲自签字。
凡有请假人员,所在年级、处室及时利用钉钉上报请假和调课,每周五报送纸质稿。
学校副校级及以上干部请假超过5天、其他管理人员和教师超过7天,学校持审批后的请假申请等手续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三)强调销假:请假的同志包括上班时间请假外出,返校后要及时给原准假人销假。请假时间需延长者要及时续假,否则无正当理由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四、检查评估办法及有关规定
(一)全体教职工要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上班迟到每次扣3分;上课迟到、上课期间外出、接打电话、接待他人、早退(5分钟以内)、上班时间串岗等每次扣5分,;空堂、脱岗、私自外出及上班时间干私活、打扑克、玩游戏等每次均扣20分。
(二)实行出门证制度:教职工上班时间因公因私外出,都要开具出门证。科任教师在本年级总管处开;非教学人员、教研组长、中层干部分别向分管校长、所在年级总管、校长请假获准后,再到政工校长处开出门证,校级干部直接向校长请假。
教职工上班时间因私外出,按事假对待,每节扣0.7分,不足1节课按1节计算,满4节按事假0.5天扣款,满7节按1天扣款。请假晚到每节扣1分。
(三)教师要按时参加学校召开的各种集体活动及会议,迟到、早退每次扣5分;事假每次扣5分(如当天请假没到校,不重复扣分扣款);旷会每次扣20分。
(四)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每次扣20分;事假每次扣5分;迟到、早退每次扣3分;如当天请假没到校,不重复扣分扣款。
(五)关于候课:上课教师必须比规定时间提前2分钟到达上课地点候课,绝不能上课铃响了再到达上课地点,否则按上课迟到对待,记一般教学事故一次,扣评估分5分。
(六)关于旷工,比规定时间晚到5分钟以内(含5分)视为迟到,5分钟以后到校者视为旷工;关于空堂:上课铃响后5分钟以内(含5分)到课堂者,视为迟到,5分钟以后到课堂者视为空堂。旷工节数以实际时间计,不足1节按1节算;有课者则视为空堂,旷工与空堂不重复处罚。
(七)关于全勤奖:当月没有请假、迟到、早退、外出,签到、签退齐全,则该月可享受全勤奖:评估分10分;因自身原因个别时间用手工签到、签退齐全者,也没有请假、迟到、早退、外出者,当月只嘉奖评估分2分;如果是按学校规定到校、离校,但因这样那样原因忘记签到签退,及时向办公室说明,经核实后,则根据其实际到校情况,参照考勤制度处理,同时每次扣评估分0.5分;虽然到校,但忘记签到,没向办公室说明登记,则扣评估分3.5分;有签到但没签退者,每次扣0.5分;半天及以上(含半天)既没签到、也没签退者,没有向学校说明,则视为旷工。
(八)凡教师请假,级部要及时做好调岗、调课工作,并做好记录。级部(或学校或自调)安排教师代课,每人只能上一个班的课,不允许一人同时上多班(含自习)的课。不经学校同意,教师不能擅自调课(学校集体活动除外),否则每节次扣当事双方每人5分。
(九)凡教师请假超过一个月,须书面委托别人代为办理扣款等手续;是育龄妇女的,还要提交计划生育查体证明。
(十)孩子在哺乳期的女教师,上、下午可给一节课的喂奶时间,但需任教年级协调好后,再向办公室说明备案(照顾孩子到一周岁)。
(十一)教职工因进行学习、考试、公差请假,不扣评估分,但须凭有关证明。
(十二)学校有重大集体活动时,请事假者按平时的双倍扣评估分。
(十三)每学期病、事假累计15天以上者(含15天),本学期不得评为各类模范。
(十四)教职工每学期有预见性须请病事假一个月及以上者,务必在开学初即向学校申报。
五、附则
(一).每月前5个工作日,学校要将上月考勤汇总表报局人事科。
(二)负责考勤、查岗的同志,工作不负责,徇私舞弊每人次,连同被包庇的同志,一同按所包庇事情的扣分标准扣分;考勤代签者,代签双方按所代签违纪事项的2倍处罚。
(三)本制度自2021年3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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