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三类人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一类 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比如商业、供销系统中断缴费的;民营企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等等。
例如:张某某,男,2014年59周岁,1990年在我省民营企业工作,至今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应保未保人员。因为2014年底,他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新的补缴政策规定,他就可以从1996年1月(统账结合)开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5年,缴费已超过15年,年龄已满60周岁,即可申报退休。
第二类 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类 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答:按身份分为单位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聊城市执行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欠费加收补息;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欠费,加收滞纳金。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和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补缴年龄分为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年限分为不超过10年和15年
(一)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累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至2014年12月31日
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要提供哪些原始材料?
答: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县人社局征缴大厅企业缴费窗口办理补缴手续。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以各镇办人社所为单位,申请办理补缴手续,严格按补缴工作流程办理。聊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此进行审核备案。个人身份申办补缴时,应提供一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1)档案(2)劳动合同(3)劳务合同(4)工资表(5)考核表(6)工作证(7)上岗证(8)工作调动审查表(9)停薪留职协议书(10)联系工作介绍信(11)申请加薪报告(12)奖状(13)学员培训登记表(14)资格证书(15)差旅费单据(16)集体合影照片(17)独生子女证书(18)工商零售发票(19)可证明存续劳动关系的其他材料(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五、山东省人社厅出台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新政策(鲁人社发【2015】29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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