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执法结果信息

索引号:

113715260044441275/2025-45919561

发布日期:

2025-10-16

发布机关:

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高人社监罚决〔2025〕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高人社监罚决〔2025〕00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时间:2025-10-16 15:05来源: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知人:山东矗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125199002196332  法定代表人:李何 

电话:    住所:济南市济阳区回河街道滨河街5号办公楼201室

经查,你(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史成福、赵建胜、孙宝利高唐县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施工期间工资共计:42100元未支付,经《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高人社监令字[2025]第02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高人社监理字[2025]第004号后,仍未按要求改正违法问题。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50812日向你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高人社监令字[2025]第02920250924日向你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告知书》高人社监告字[2025]第009号,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并未作出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国务院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陆仟元整(小写:16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高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5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