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高唐县德营纺织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的以下行为: 拖欠员工工资未支付,未按高人社监令字[2025]第02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要求按期整改。
且在收到高人社监告字[2025]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五日内未提出异议。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国务院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陆仟元整(小写:16000元)。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科办理缴纳罚款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唐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地址:高唐县政通路劳动大厦
邮 编: 252800
联 系电话: 0635-6066089
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07月04日
备注:本处罚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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