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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3-40625425

发布日期:

2023-11-30

发布机关:

高唐县烟草专卖局

标题:

解读《关于印发<高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解读《关于印发<高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11-30 10:30来源: 高唐县烟草专卖局

为了确保我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资源,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高唐县烟草专卖局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后,结合高唐县实际情况,按照《聊城市烟草专卖局合理化布局构建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起草了《高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草案)》,并就制定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制定布局规定的必要性

布局规定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以及零售户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合理布局已不再适应当前高唐县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由各县局分别制定本辖区内的零售点布局”,为严格准入条件,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故我局起草了《高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草案)》。

二、起草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三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如何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提出的要求,即: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起草过程

一是调查研究。2023年9月6日-10月10日,根据《聊城市烟草专卖局合理化布局构建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成立布局规定起草专班,以省局各区县布局规定为基础,融进市场单元划分、编辑,数据采集测算和确定及应用成果等,结合本市辖区实际起草修订合理化布局,并建立合理化布局配套制度。

二是征求意见。2023年10月10日,在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外网公布了高唐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开征求《高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到10月19日,我单位并未接到意见反馈。

三是听证。2023年10月10日,在《聊城日报》上发布了听证会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高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参加人员。2023年11月9日,送达听证通知书。2023年11月21日,召开《高唐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征求意见建议。

四是合法性初审。2023年11月22日,高唐县烟草专卖局监督管理科对《高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草案)》的制定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逐一进行了审核,经合法性审查,符合法律要求。

四、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起草的新的布局规定只在高唐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适用。

(二)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划上限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轮候排序制度。

(三)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四)根据山东省区县布局规划要求,结合高唐县辖区实际情况,对布局进行了修订,并制作了《高唐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修改说明》

(五)我局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人口数量变化,对各市场单元容量规划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3年12月1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1月1日。2022年10月1日施行的《高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高烟专〔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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