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省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发改运行〔2020〕10号)、《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编制背景
我县于2014年印发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控制区的通告》(高政办函〔2014〕8号),通告实施以来,我县大气污染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优化能源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省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发改运行〔2020〕10号)、《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我县禁燃区进行适当的调整。
四、调整后的范围
为科学划定高污染禁燃区,经过多方征求意见、网上公示、法制审查等工作环节,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县主城区(供热管网范围内)东兴路以西,汇鑫路以东,泉林路以南,政通路以北区域,以及官道街以西,滨湖路以东,政通路以南,省道520以北的建成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面积约18.7平方公里。该范围内无清洁取暖改造计划的平房区暂不纳入禁燃区。
(二)已稳定实现清洁取暖(电、气代煤)改造完成的区域(如农村合村并居或其他原因建成的能全部集中供暖供气的村民聚集区、社区)。
五、禁止燃用的燃料种类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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