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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5-06

发布日期:

2025-05-06

发布机关:

高唐县人民政府

标题:

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唐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高政办发〔2025〕1号

有效性:

有效

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唐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05-06 00:00来源:高唐县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垂直管理部门:

《高唐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唐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办发〔2025〕3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清单管理,界定行政检查范围

(一)依法确认涉企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组织。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县政府依法确认本级行政检查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完善及部门职能调整进行动态更新。(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2025年5月)

(二)梳理公布涉企检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参照省市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梳理制定本单位清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要明确具体负责的层级、科室等,精简交叉重复、不合理事项。(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2025年6月)

(三)实施“一张表单”检查制度。坚持依单检查、规范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梳理形成包含检查对象、检查项、检查内容等要素的“检查表单”。探索按难易程度对跨部门、跨领域检查表单进行集成整合,对简单事项实行“一表通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2025年12月)

二、完善实施计划备案审批,杜绝检查工作任意性

(四)规范年度检查计划制定和备案。各行政执法机关应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事项、检查形式、检查范围和内容、月度时间安排等,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依托平台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同步共享至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年度检查计划没有法定依据的,不予备案。入企检查前,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平台提报检查信息,进行线上记录。没有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原则上坚持“无线索不检查”。线索要有来源依据,可追溯。因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需紧急检查的,在入企前要通过平台即时记录。(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五)强化专项检查计划管理。对本地本领域突出问题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实行计划管理,经评估确需开展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限等,拟定检查计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明确牵头部门,联合拟定检查计划;确需紧急部署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备案。(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六)加强各类检查计划统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本系统本领域涉企检查计划制定工作的统筹,实行分级分类检查,杜绝重复检查。对同一企业的检查计划能压减的一律压减,能合并的一律合并;对临时或者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检查的,同步核减合并后续同类检查计划。县司法局要加强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检查计划统筹,依托平台对同一企业的检查计划进行压减合并。(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七)推进检查标准和结果互认共享。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明确本部门本系统检查标准基础上,推动不同部门、系统间关联事项检查标准互通、结果互认。不同部门制定的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要及时开展评估论证、先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本级政府协调。鼓励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检查标准,推动不同实施主体之间检查结果共享。(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三、强化行政检查流程管控,实现检查结果处置规范化

(八)全面推广并规范使用涉企行政检查平台。建立工作会商机制,全面推行全领域全部门全人员安装使用“鲁执法”,依托平台实现涉企行政检查“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对涉企行政执法进行全流程、数字化监管。“涉企”认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执行: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中的“坚决遏制乱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意见》规定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直接使用省级平台进行涉企行政检查,确需使用本系统已建平台的,要按照统一数据标准与省级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录入。(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九)规范界定“入企行为”。“入企行为”包括行政检查行为和非行政检查行为。开展入企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必须先扫码后入企,通过平台扫营业执照二维码,无法扫码时,使用平台“定位入企”功能。未扫码或未打卡入企的,企业有权拒绝并通过“爱山东”APP等渠道进行反馈。非行政检查行为,包括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开展的需要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的非行政检查活动,也要依托山东通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实时留痕,不得变相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入企调研、帮扶等活动暂时不在规范的范围之类。(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入企检查时不得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如出示电子执法证件,企业通过“爱山东”APP扫描执法人员证件二维码进行核验。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十一)严格落实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涉企检查时,要规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客观全面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真实记录企业意见。易引发争议或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涉企行政检查,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通过拍照、录制音视频等方式取证的,要完整记录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员以及证明内容等要素。各执法机关要依托山东通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实时留痕,不得变相开展涉企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十二)严格规范行政检查结果处置。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未发现问题的,当场告知;需要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立案处理;符合“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法定要求的,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免予处罚,确保涉企行政检查形成完整闭环。(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四、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十三)深化“综合查一次”行政执法改革。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的统筹协调,依托表单式检查制度,按照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等规则,有效整合检查计划和任务方案,打造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合检查场景,并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十四)深化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制度改革。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规定、监管目的、信用情况、监管对象特点等因素,形成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体系,公布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实现精准监管。对监管标准体系评估风险低的,主动减少检查次数;对监管标准体系评估风险高的,适当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但不得超出规定的年度频次上限。(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2025年10月)

(十五)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鼓励、支持行政执法机关运用智慧化监管手段,通过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逐步推进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在线发现问题线索的,依法及时固定证据,做好与后续处理措施的衔接;需要现场核实的,扫码入企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十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政执法机关要落实好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分类准确、覆盖全面、更新及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检查、联合检查等原则上都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防止选择性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整合监管事项,优化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五、推行“监督+服务”工作模式 ,提升改革工作成效

(十七)推行企业“一业一册”行政指导清单。聚焦我县重点行业,编制“一业一册”依法经营指引,将与企业合法经营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信用修复等信息告知企业,加强日常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规避违法风险。(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大数据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间:2025年12月)

(十八)深入推进品牌化培训体系建设。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各自执法需求,丰富执法人员实务培训教程,开展分类分级分层教育培训,提升执法素质能力。探索建立人才培优机制,充实行政执法智库,统筹各领域执法骨干力量,通过集中轮训、理论宣讲、技能比武等方式,切实提升一线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执法、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能力。(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十九)严禁以第三方服务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除法定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之外,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不得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直接作为检查结果。不得要求企业开展“预评估” ,不得为企业推荐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六、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强化联合监督质效

(二十)强化监督多渠道配合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平台的协作机制,动态调整县镇两级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从业者等中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广泛收集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开展监督。(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二十一)做好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组织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专项监督,针对企业多次投诉举报应当处理但怠于履行职责,以及多头检查、低效检查、未扫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者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综合运用查办督办、通报曝光、约谈等方式,强化监督纠错,提升企业获得感。适时通报涉企行政检查反面案例,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间:长期)

(二十二)强化工作保障和责任追究。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压实主体责任,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平台维护,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要树牢“执法+服务”理念,加强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政策的宣传解读;要建立典型引领和负面通报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严格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完成时限:长期)

开发区、各镇街及县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制定详细落实方案,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县司法局要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安排部署,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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