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主体 | 执法类别 | 执法内容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执法结论 | 执法日期 |
1 | 高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给付 | 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5年2月省政府令第287号)第二十四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3.【法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4.【法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5.【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民〔2012〕61号)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 2020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88名 | 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136.8万元 | 2021.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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