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执法主体 | 执法类别 | 执法内容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执法 | 执法日期 |
| 结论 | |||||||
| 1 | 高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确认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 申请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名 | 依法依规实施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材料的审查,并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2021.11.03 |
| 2.【省直部门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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