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布局、优化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规范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集中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零售店布点规划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2025年全县零售店总数控制在41家以内。
(一)鼓励发展直营零售店。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字〔2023〕48号)规定,鼓励县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出资设立直营零售店1家,并派员直接经营管理,统一安排进货、储存、销售业务。
(二)统筹规划零售店布局。坚持“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各镇街人口密度、市场分布,结合上年烟花爆竹零售店分布情况,确定2025年各镇街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规划如下(不含直营零售店),全县不设有效期限3个月内的零售点,禁燃区域内、各镇街驻地不设点。
序号 | 镇街 | 规划数量 | 序号 | 镇街 | 规划数量 |
1 | 鱼邱湖 | 5 | 7 | 尹集 | 3 |
2 | 人和 | 4 | 8 | 固河 | 3 |
3 | 汇鑫 | 5 | 9 | 三十里铺 | 2 |
4 | 杨屯 | 4 | 10 | 琉璃寺 | 3 |
5 | 姜店 | 5 | 11 | 清平 | 3 |
6 | 梁村 | 1 | 12 | 赵寨子 | 2 |
二、零售店许可条件
(一)上年度经营户。对上年度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开展“回头看”,对经营地址、主要负责人未发生变化,现场条件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要求的,经申请且安全知识考核合格,予以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二)新申请经营户。原经营户经“回头看”现场审核不合格或者安全知识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空余出的名额在本镇街范围内重新申报。
新申请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必须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要求,为确保满足群众购买需求,经营店面积不得低于35㎡。新申报经营户要在原有烟花爆竹零售店周边50米之外选址,两个烟花爆竹店之间门、窗洞口直接相对时,要在80米之外选址。
三、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直营店、零售店应及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3)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6)烟花爆竹销售安全承诺书;
(7)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零售店门头图片及门前通道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直营店、原经营户许可阶段
(1)申请报名阶段。批发企业直营店、上年度许可的原经营户于2026年1月4日前向县应急局申请报名,提交申请材料。
(2)现场审核、培训考核阶段。县应急局及时对批发企业直营店、申请继续经营的原经营户进行现场审核,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参加安全培训,对现场符合标准的,1月12日前县应急局组织安全知识统一考核,考核8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80分的不纳入下一步审核范围。
(3)发证公示阶段。对通过现场审核、考核合格的直营店、经营店印制、签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进行网上公示。如许可数量未达41家,则进行新经营户许可阶段。
(二)新经营户许可阶段
(1)申请报名阶段。镇街空余出的名额在本镇街范围内重新申报。新申请人在1月15日前向县应急局报名,提交申请材料,禁止重复报名,填写申请表后,经营地点、主要负责人等信息不得更改。
(2)新经营户现场审核阶段。县应急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查评分表》(附件1)现场打分,淘汰不符合布点基本条件的零售店。
(3)培训考核阶段。现场审核合格的新申请经营户,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参加安全培训,1月28日前县应急局组织统一考核,考核8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80分的不纳入下一步审核范围。
(4)择优确定许可资格。综合现场审核和安全知识考核情况,完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查评分表》,以高分者优先获取许可资格,对存在评分相同无法直接确定的,采取申请人抽签方式确定。
(5)发证公示阶段。1月底前对纳入许可范围的新申报经营户印制、签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在网上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县应急局要按照规划开展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工作,对不符合布点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确保烟花爆竹零售店设置的公平、公开、公正、安全、合理。
(二)零售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全年(特别是销售旺季)不得在店外存放、销售烟花爆竹。相关部门和单位将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零售经营者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销售非法产品(非合格、非正常渠道运输而来),一旦发现,将由县应急局依法予以处理,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严格实行烟花爆竹配送制度。烟花爆竹必须由批发企业统一配送到零售店,各零售店不得自行运输,坚决杜绝使用客运车辆和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烟花爆竹。
联系人:冯锐,联系电话:17606352139
办理地址:高唐县鼓楼东路政务服务大厅应急局窗口C17号
附件:1.2025-2026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查评分表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高唐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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