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名称
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执法权。行使城市建成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住建管理方面、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人防领域中对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受理机构
高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审批机构
高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受理条件
有涉嫌违法的行为且有明确行政相对人(在我局管辖范围内)。
五、办理时限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六、执法流程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要闻动态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高唐
数据开放
鲁公网安备 371526020008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