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基本要求
1.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下同)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应达到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对尚不具备相应学历的教师,学校应拟定计划,组织他们参加学历进修,达到合格学历要求。非师范类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2.教师应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的基本理论与知识,懂得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规律,掌握教学技能,能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应了解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明确所任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课程标准和教材体系,了解相关课程的先行、并行及后继关系;具备教学研究的能力。
文化基础课程教师应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课程教师要跟踪和了解行业、企业、专业发展态势,掌握相应专业技能,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应具备开设两门以上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能力,并争取获得中级以上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能进行理论与实践一体化教学,成为“双师型”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取得高级以上的技术等级证书,掌握教育教学技能,能胜任教学工作。
3.教师工作量指教师从事一切教育教学工作的总量,包括班主任工作、社团教学工作、教研活动、编写教学资料工作以及与教学有关的其他工作。
教师授课时数一般为每周10~16节。教师每学期听课一般不少于12节,并作好听课记录和听课后的简评。
4.要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继续教育和企业实践制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满足教育局师训要求。专业课程教师每五年须有六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其他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或调研。
5.教师要参加教学研究实践,每学年应撰写一至两篇教学论文。
二、教师队伍建设
学校应根据专业设置的需要拟定长期和短期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努力组建一支专兼结合、数量适当、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学校要重视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和使用。有计划地选派他们参加有关的专业实践和业务进修,及时了解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动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他们开展教科研活动,参加教材编写、技术改造与开发、产品设计与制造、社会咨询与服务等工作。每年度对教学骨干的课堂教学质量、教科研成果、指导青年教师工作等进行考评,帮助他们做好教学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发挥他们的骨干示范作用。
学校要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安排有经验的教师负责指导,尽快提高他们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学校应尽可能安排时间让他们到企事业单位见习和锻炼,提高实践能力。
学校聘任(用)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外聘教师的人才库,并加强管理。
三、教师考评制度
学校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师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具体要求,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考评标准。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师考核制度,成立校长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的教师考评小组,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评小组在对教师的平时考核检查的基础上,一学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教师的学年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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