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外实习是教育部和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 是教学活动的继续,是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实践技能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教学方式,也是学生与企业接轨的重要途径。依照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制定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或冠县职业教育中心)工作实际,为加强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切实提高实习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岗位实习基本条件
依国家部委相关规定
第一条 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经监护人同意。
第二条 学业评定:在校学习时间满五个学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核合格,或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在第三学期后由教务处核准通过。
第三条 品德评定:在校表现良好,无重大违纪受学校处分的,由政教处核准通过。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实习形式:以学校统一安排的岗位实习为主,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自主实习。
第五条 实习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第三学年下学期,时间为六个月(特殊专业、特殊情况除外),也可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安排,但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实习。
第六条 实习管理:学生实习期间兼职两种身份:“中职学生”、“企业准员工”,服从学校与企业的双重管理。
实习基本程序
第七条 每年岗位实习至少前2个月将学校实习方案及教学计划,报所属县(市区)教体局进行备案。
第八条 每届学生第四学期末(或暑假期间),由教务处(政教处)提供即将参加校外实习合格学生的大致情况统计(专业、人数及名单),以便(实习就业部门)提前联系合作企业。
第九条 (实习就业部门)公布实习信息,确定实习人员,做好材料准备工作(企业材料、上报材料、存档材料)。学校召开校党组织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实习方案并公示。
第十条 (实习就业部门)为实习学生办理“实习责任险”。
第十一条(实习就业部门)同教务处(政教处)、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实习前的安全、纪律、心理健康、实习任务、实习指导等方面的培训,对不参加培训的学生不得安排实习。
第十二条 被实习单位选定或录用的学生,填写实习就业家长知情书(家长、学生签字),签订实习协议,办理离校手续后由指导教师带队离校入职实习。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要求自主实习学生,必须由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和学校审核同意后,提交自主实习申请单和实习协议,学校考察学生选择的自主实习企业合格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入职实习。
凡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离校者,依据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自动退学处理。
实习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要做好吃苦耐劳的思想准备,实习期间无极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出。
第十五条 应提高安全意识,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遵守厂纪厂规,服从校企双方管理、听从分配,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和责任感。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认真填写《学生实习实训手册》和实习报告。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后应积极与校企双方指导教师沟通,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要及时通知指导教师,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正确有效。
第十九条 确因特殊原因提前终止实习的,经学校同意按企业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返校,(实习就业部门)根据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表现,提请教务处安排组织校内学习。(疾病原因须向学校提供县区级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若因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被实习单位依规开除、辞退的,学校视情节给予暂缓毕业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实习期间未完成实习任务,经查无重大违纪现象的学生,可由学校安排与下一届学生再次实习,或参加由学校核准的自主实习,实习完成并通过考核之前,不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岗位实习与就业相结合,实习结束后,若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学生愿意留任,可在报告学校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岗位实习共同考核制度,考核成绩纳入学籍档案。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考核成绩评定:
1.实习单位评定(实习鉴定表)占总成绩的50%。
2.日常表现占20%,指导教师根据平时对实习学生的考察记录进行评定。
3.实习实训手册(含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占30%,由指导教师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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