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办法
在广泛宣传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助学金评定工作。
二、评定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涉农专业学生(涉农的不评议困难等次,在评定表写明涉农专业,班主任系主任签字即可)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评定条件的,均可经贫困认定后申请国家助学金。(家庭有大型农具、大型农用车、汽车及近亲属是公职人员的除外)(证明资料无法切实证明困难情况的,暂不予评定困难等次)
三、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四、资助对象
一至三年级涉农专业学生(不包括从其他专业转入的学生)全部享受资助,其他班级按困难情况认定。
五、评定程序
(一)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包括校级认定小组、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
校级认定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政教处、级部主任等担任成员。
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
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或家长委员会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二)职责
校级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园)的认定工作。
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六、档次及认定条件
(一)认定档次
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二)基本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相关证明等);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劳动部门证明,相关学校证明等)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相关证明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除村/居委会证明外必须提供佐证资料,要求清晰)
4.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失业证明\残疾证\确诊书\近期就诊单据等)
5.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相关证明等);
6.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子女(必须有扶贫办证明原件);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或幼儿)(必须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或证明原件);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幼儿)(必须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或证明原件);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必须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或证明原件);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必须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或证明原件);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确诊书\近期就诊单据等);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必须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或证明原件);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2.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4.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6.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7.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七、认定流程
(一)材料收集
学校发放《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监护人如实填写《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不困难不申请的在调查表写明并监护人签字,可不需盖章)。(家庭经济不困难的困难认定表必须评为:D家庭经济不困难;班主任按照领取收回签字表(填写完整、班主任签字)、甲学生调查表、甲学生认定申请表、乙学生调查表、乙学生认定申请表……依次收集,一班一装订(订书机)。)
班级评议小组组织评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签署《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并负责收集其《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农村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此条仅适用于春季评定)。
(二)认定程序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按照本标准进行评议,确定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根据班级认定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审核。
校级认定小组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在征求年级认定小组意见后,可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不应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如师生、群众向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提出异议,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师生、群众在接到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答复后仍有异议,可向校级认定小组提请复议,校级认定小组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通知年级(专业系)认定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八、监督考核
(一)各学校应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公开所有认定申请条件、认定程序、认定结果。接受社会各界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二)各级资助中心应加强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三)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学校及当事人责任。
(四)各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学生资助政策宣讲,引导学生及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九、评定要求
(一)各系部应做好助学金评定及发放政策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学生充分知晓助学金评定及发放管理的各项规定,以便学生申请和群众监督。系部应组织审核小组对班级上报的人选进行复查,按照学校各班困难情况确定人选,在本系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班主任对照评定条件,通过查阅成绩、个别交谈、联系家长、家访等方式,审查申请资格,提出初步资助意见后,上报系部。助学金评定工作必须深入细致,务必将贫困生的情况,特别是家庭经济情况和个人消费情况摸清摸准。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评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务求评选结果客观、准确。
(四)各系部应当对助学金受助对象进行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心怀感恩和励志成才的教育,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好助学金。
附:贫困生档案装订顺序: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贫困证明资料及其他佐证资料(各类证件、病历复印件和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资料内监护人必须全部为同一人)
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有户籍章的首页、索引页、本人页、监护人页);(对于不在同一户口本的,两本全印,另加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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