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高)环罚〔2024〕1-04号
山东高唐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168211274W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洪岭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汇鑫街道官道北路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21日,生态环境部督察组执法人员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DA001号排气筒颗粒物在线监测采样管道使用棉纱堵塞,你公司以篡改监测数据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证据材料及证明对象:
(一)证据材料:2024年3月21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21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证明你公司以篡改监测数据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二)证据材料:2024年3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三)证据材料:2024年3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张洪岭及受委托人孙清峰的身份。
(四)证据材料: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废气类别为火电行业废气。
(五)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调阅的聊城市环境监测系统截图复印件。证明2024年3月21日你公司DA001排气筒烟气流量为10929386m³,折算小时烟气流量均值为45.5万m³/h。
(六)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调阅的聊城市环境监测系统截图复印件。证明2024年3月21日你公司DA001排气筒颗粒物折算值为2.66mg/m³,低于标准限值5mg/m³,未超标。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聊(高)环罚告〔2024〕1-0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聊(高)环罚听〔2024〕1-0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认为:山东高唐热电有限公司以篡改监测数据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这一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4)“违法事实★: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或者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废气类别: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等行业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烟尘(裁量等级3);排污超标状况:该公司当日未超标排放(不选择该项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20万方标立方米以上(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柒拾柒万伍仟元整(¥775000.00)。
山东高唐热电有限公司以篡改监测数据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直接责任人孙清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高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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