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执法结果信息

索引号:

/2026-46131914

发布日期:

2026-04-22

发布机关: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唐县分局

标题:

关于对高唐县鑫坤补胎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对高唐县鑫坤补胎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6-04-22 10:12来源: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唐县分局

当事人名称:高唐县鑫坤补胎店

经营者:赵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26MA7D0EAJ9R

地址:高唐县人和街道新105国道马庄桥西1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114日,接高唐县网信办通知:“高唐县人和街道一洗车点违规清洗罐车,排放污水,清洗过的废水直接排到河道内”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在调查时发现,高唐县鑫坤补胎店实际经营者张洪伟在店南侧清洗装贮过米糠油的罐车容器,并将未经处理的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南侧沟渠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材料:20261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及录像;2026115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象:高唐县鑫坤补胎店实际经营者张洪伟在店南侧清洗贮存过米糠油的罐车容器,并将未经处理的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南侧沟渠内。

二、证据材料:2026115当事人张洪伟、赵艳、李恒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对象:当事人的身份。

三、证据材料:2026115当事人张洪伟提供的微信收款截图(微信号zhaoyan66886)及罐车司机李恒强提供的微信付款截图(2026.1.14转账200元)。证明对象:高唐县鑫坤补胎店经营者赵艳收取罐车司机李恒强的洗车费用¥200

四、证据材料:2026115日,当事人张洪伟提供的高唐县鑫坤补胎店营业执照。证明对象:高唐县鑫坤补胎店的性质或企业规模为个体工商户。

五、证据材料:2026115日,罐车司机李恒强提供的车辆过磅单及收据及合同和祥丰合生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证明对象:罐车容器内残留物质为米糠油。  

你补胎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之规定。

我局于20264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聊环(高唐)罚告〔20261-1号)告知你补胎店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补胎店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水污染防治类第1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一、专项处罚裁量表(四)水污染防治类序号(12)“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的车辆或者容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2:车辆或容器容积不足100m³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3:排放去向或区域,排放的沟渠为修路挖土形成的死沟,舍去,裁量因素4: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素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修正裁量因素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素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修正裁量因素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 :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修正裁量因素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你补胎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补胎店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补胎店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高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4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