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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奖励
1、对原有个体私营企业(包括改制企业),年纳税额十万元以上的,镇政府按其所交税金总额(镇财政可用部分)的10%予以奖励。
2、对新上个体私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以上的,优先安排场地,投产当年经县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服务中心验收合格,镇政府按其年纳税总额(镇财政可用部分)的50%予以奖励。第二年起按第一款执行。
3、对到我镇私营园区投资办厂的个体私营企业,镇政府本着保税免费的原则,对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经县个体私营企业验收合格的当年按其纳税总额(镇财政可用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第三年起按第一款执行。
二、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促进私营园区建设。无论任何单位的个人,凡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企业项目到私营园区办厂,投产后,经县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镇政府一次性对中介人给予奖励,县内项目为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县外项目的为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的奖励。引进资金万元以上,使用时间二年以上,中介人到期提取总额5%的中介费(具体事宜以合同为准)由受益单位支付。
三、设特殊贡献奖。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镇村企业)年度纳税额比上年增加50万元以上的,给予厂长(经理)特殊贡献奖,奖轿车或住宅(20万元左右)一辆(套)。(凡享受此奖的不再享受其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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