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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19-40623401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成文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0-09

发布机关:

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聊政发〔2019〕4号文件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高政发〔2019〕30号

有效性:

失效

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聊政发〔2019〕4号文件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10-09 00:00来源: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8〕30号文件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聊政发〔2019〕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就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一)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成本。2019年5月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已由18%下调至16%;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我省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

(二)减轻企业缴费负担。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促进实体经济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6号)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负责)

(三)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19年1月1日起,对在本县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市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符合2017年和2018年出现亏损、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以及2018年和2019年(申请时上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幅度在30%至70%范围内两个条件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所需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确保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2019年,对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有关条件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下岗、待岗职工,以及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生活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月失业金的2倍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

(五)加快家政服务业发展。落实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对在我县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等,并且与在我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家政服务机构,按照从业人员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行政审批局负责)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一)扶持培育创业孵化载体。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实际孵化成功企业(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 6个月及以上每户带动就业5人及以上)户数按照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每个载体每年最高50万元最长享受3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积极营造大众创业氛围。积极组织创业型小微企业创办人、返乡创业人员、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等参加省、市举办的“创业之星”、投融资路演以及各类创业大赛等活动。鼓励支持各镇(街道)及所辖社区创建创业型镇(街道)和“四型就业社区”。对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创业型镇(街道)和“四型就业社区”并获得上级奖补资金的,奖补资金要及时拨付使用,用于基层就业平台和信息化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在上级规定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基础上,将办理个体就业登记(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单位就业登记)的其他创业人员纳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和小微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进一步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条件,探索新型反担保方式。按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国家、省、市、县贴息比例,加快贴息申请受理时限,按要求据实贴息。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人行负责)

(四)全面落实创业补贴政策。2019年起,降低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按上级规定取消社会保险缴费时限要求。小微企业(企业法人)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标准分别按1.5万元、每个岗位2000元执行;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按2000元执行。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信息共享,扩大两项创业补贴受益面。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小微企业,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可给予最长3年、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扩大培训改善就业

(一)大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组织依法设立、具备资质、已在我县进行备案的各类公办、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有政府补贴的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和项目制培训。支持和鼓励规模以上企业依法建立培训中心、实训基地等,积极承担培训任务。对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目录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由80%提高至90%。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负责)

(二)提升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水平。全面落实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放宽申领条件和申领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申领范围由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企业职工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取得58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补贴标准按取得证书等级高低分为2000元、1500元、1000元。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

(三)完善失业人员培训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培训期间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一年只能享受一次,且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30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

(四)推动开展创业培训。鼓励建设“互联网+”创业培训平台,丰富教学内容,创新培训工作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讲师、创业咨询师等创业导师参加创业服务活动,按规定给予工作补贴和交通伙食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

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全县公共就业创业

服务全员培训计划,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供给与需求对接机制,编制和发布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清单目录、办事指南。全面推行“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丰富公共就业服务渠道,努力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信息化、便民化。(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优化就业基础数据。2019年,在全县范围内,对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工作人员、返乡创业人员、乡村人才、农村未转移劳动力等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形成基础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加大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力度  

(一)聚焦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支持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形式就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精准落实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就业扶贫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工作代替脱产技能培训,时间30天以上),工作期间实际收入超过当年省定扶贫县标准的,按照初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补贴。加大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力度,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对于非全时工、小时工类的扶贫公益性岗位,按照6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贴。促进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对贫困劳动力通过劳务扶贫合作社、乡村振兴劳务社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劳务输出到县外稳定就业的(合同期1年以上),按照输出地域,县外市内每人(不超过)200元,市外省内每人(不超过)400元,省外每人(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办、县行政审批局负责)


高唐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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