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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3-45235034

发布日期:

2023-12-26

发布机关:

高唐县公安局

标题:

解读 《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解读 《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时间:2023-12-26 17:41来源:高唐县公安局

一、起草背景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五条“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并向社会公布”。结合高唐县实际,需划定并公布城区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区域。根据县委县政府要求,高唐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范围。

二、起草依据

《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城区建成区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参考我省其他县市做法,秉持审慎原则,对高唐县城市建成区禁燃范围进行了划定。

三、主要内容

《通告》第一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建成区范围为县驻地东至105国道城区段、南至308国道南环城区段、西至308国道西环城区段、北至514国道北环城区段和105国道北环城区段。第二条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一)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七)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第三条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关键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期间:是指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重污染天气的起止时间。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高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联系人:高勇

联系电话:0635-717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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