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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3-45235026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3-12-26

发布日期:

2023-12-26

发布机关:

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GTDR―2023―0010002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发文字号:

高政字〔2023〕15号

有效性:

有效

GTDR―2023―0010002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时间:2023-12-26 00:00来源: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切实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有关法规,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划定通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建成区范围为县驻地东至105国道城区段、南至308国道南环城区段、西至308国道西环城区段、北至514国道北环城区段和105国道北环城区段。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反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各镇街政府及居委会、村委会要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确保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禁放氛围。

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销售(储存)规定,倡导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12345  110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高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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