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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45414743

发布日期:

2024-08-06

发布机关:

高唐县人民政府

标题:

【简明问答解读】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唐县烈士陵园等三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

【简明问答解读】高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唐县烈士陵园等三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
时间:2024-08-06 15:25来源:高唐县人民政府

一、文件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山东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是指对烈士纪念设施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二、烈士纪念设施主要是指什么?

烈士纪念设施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

三、烈士纪念设施分哪几个级别?

烈士纪念设施依法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分别确定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我县的烈士陵园共有几处?分别是什么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

我县共有三处烈士陵园,分别是:县烈士陵园、琉璃寺镇徐庙烈士陵园和清平烈士陵园。县烈士陵园位于汇鑫街道办事处赵西村县殡仪馆北侧,属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占地18亩,墓区安葬烈士262名;琉璃寺镇徐庙烈士陵园位于琉璃寺镇徐庙村,属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占地11.7亩,安葬着赵伊坪等48名烈士;清平烈士陵园位于清平镇东街村,属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为纪念原清平籍和牺牲在原清平县的革命烈士修建,占地1.6亩,安葬着38名烈士。

五、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后如何进行保护?

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高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具体联系人:张竹磊

咨询电话:0635-606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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