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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0-26713913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6-30

发布机关:

高唐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标题:

GTDR—2020—0020001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唐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通知

发文字号:

高政办发〔2020〕7号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GTDR—2020—0020001

GTDR—2020—0020001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唐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通知
时间:2020-06-30 00:00来源:高唐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高唐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唐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提高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单位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采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集中采购,是指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目录中限额标准以上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部门及单位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建立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四)制定采购实施计划并向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依法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七)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投诉;

(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挂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唐分中心牌子)为我县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自身业务承担能力和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委托,依法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全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制度、规则;

(二)依法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三)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代理实施非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活动;

(四)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协助采购人答复采购过程中的询问、质疑;

(六)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投诉;

(七)汇总整理集中采购活动中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协议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采购需求的论证;

2.采购完成的时限;

3.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发售、采购信息的发布;

4.评审标准的制定、评标专家的抽取;

5.供应商资格的审查;

6.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合同的签订;

7.询问或质疑的答复;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中心应当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做好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四章  集中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竞争性磋商;

5.单一来源采购;

6.询价;

7.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集中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根据项目性质和预算金额确定采购方式,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报经行政监督部门核准。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倡导以全流程电子化方式开展。

第五章  集中采购流程

第十一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采购计划并报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中心受理采购人的采购委托,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对符合法律规定的项目,应当在采购需求公示前,对初步采购需求方案组织相关专家或者供应商进行合理合规性论证,采购人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论证。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的需求,会同采购人完成采购文件编制。同时,可根据项目需要,协助采购人组织专家对文件进行论证。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分包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项目技术参数、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文件要求、评标标准及分值分配、付款方式、交货日期、质保期等。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由采购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中心门户网站以及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同步公开发布采购信息。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按照采购信息指定的方式进行报名。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中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将采购文件发送给已报名成功的供应商。采用电子报名方式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在报名成功后可在指定网站下载电子版采购文件。

第十八条  采购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及范围,根据项目特点在政府采购中心专家抽取室抽取相应专业的评审专家,并委派代表与抽取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省、市级财政部门公布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条  异地评审专家的差旅费由政府采购中心参照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予以支付。

第二十一条  开标或报价活动,由政府采购中心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的形式进行。评审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负责。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在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后,在政府采购中心门户网站以及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在政府采购中心门户网站以及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对于大型或者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可以委托检测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中心将采购过程中产生的采购文件汇总整理后交采购人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集中采购项目要求提交样品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样品由采购人封样、取走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分事行责、分岗设责、分级设责”的原则,健全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与县政府采购中心应互相监督,发现对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当事人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依职权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对涉嫌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集中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高唐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高政办发〔2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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