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为深化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工作,做实“中心+平台”的“高唐模式”,我县于2019年制定出台了《高唐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作为我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办法的出台,对我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有效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我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从无到有,逐步提质扩面,集中采购优势逐渐凸显。近期,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出台了新的采购政策;为优化营商环境,我省也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办法中原有部分条款已与上级新政策、新要求不相符,加之办法试行期为一年,有效期已至,综合以上原因,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依据
采购中心就办法的修订进行专门研究,并于2020年4月26日通过高唐县政务网公开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办法修订稿。2020年6月2日,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办法修订稿内容进行了逐项审查,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三、《办法》修订的目的
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提高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效率。
四、《办法》修订的内容
办法原内容共七章三十六条,修订后为七章三十四条,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规范了文字描述,将试行办法中的第一条关于文件制定依据进行修改,修改为:为加强我县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提高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进一步突出了采购人的采购主体责任,对办法中的第十四条进行修改,修改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的需求,会同采购人完成采购文件编制。同时,可根据项目需要,协助采购人组织专家对文件进行论证。”
(三)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删除第十八条:供应商须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投标保证金足额交纳至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定账户,并在备注栏注明所投项目。删除第二十七条: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携采购人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报告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四)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缩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期限,对办法第二十五条进行修改,修改为: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在政府采购中心门户网站以及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
(五)对修订后的办法实施日期进行明确。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高唐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高政办发〔2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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