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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2020-03-24
高唐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唐县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细则的通知
高政办字〔2020〕5号
失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高唐县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细则》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唐县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灭火救援和抢险救灾能力,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聊城市乡镇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乡镇专职消防队,是指由镇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含街道办事处参照本细则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县消防救援大队验收。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乡镇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业务指导,实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负责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责任区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第七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任务,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组织,其人员招收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报名、考试、体检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乡镇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职业健康条件。
第八条 乡镇专职消防员工资保障(含保险)和岗位补助、服装、伙食等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障,每人每年经费不少于6万元,可根据实际情况逐年递增。乡镇专职消防员服装样式和伙食标准参照县消防救援大队政府专职消防员执行。
第九条 清平镇、琉璃寺镇、三十里铺镇专职消防员数量不少于15人(森林消防队有其规定的,按照规定另行安排),其他相关镇街专职消防员数量不少于10人。
第十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岗位设置包括:队长1名、副队长1名,可根据需要设置班长、驾驶员、通信员、安全员等岗位。
第十一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设立火灾报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保持报警电话24小时畅通并安排专人接警。
第十二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队长、副队长名单、联系方式及报警电话应当及时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第十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请销假、交接班、车辆器材维护保养等制度,保证执勤车辆、器材装备、人员时刻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
第十四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必须纳入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实行统一指挥调度。乡镇专职消防队接到镇政府、县消防救援大队的调派命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向县消防救援大队报告。
乡镇专职消防队在无法独立完成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及时向县消防救援大队请求增援。
第十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应根据县消防救援大队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训练计划、灭火救援预案,积极熟悉辖区道路、水源和重点单位(部位)情况,开展理论学习和体能、技战术训练。
第十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需求,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晋级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职业标准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十七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新入职消防员应开展不少于1个月的岗前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学习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和扑救及应急救援业务,开展体能和消防技能训练。
县消防救援大队定期对乡镇消防队员进行轮训,轮训计划及管理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对重点区域进行防火巡查。
乡镇专职消防队每年按照县消防救援大队和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和要求进行防火巡查,进行防火巡查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将巡查情况及时向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报。
第十九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至少配备1台水罐消防车,载水量应不小于1.5 吨,随车器材配备标准参照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执行)。
第二十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防护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辖区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配备标准参照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的防护装备、器材及车辆维护保养、油料等保障工作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消防车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专职消防队伍集体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组织乡镇专职消防员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优胜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4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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