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地名工作在全面推进我县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提升乡村地名建设水平,助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对乡村部分道路进行命名。
一、乡村部分道路命名基本情况
本次乡村部分道路命名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各镇(街)对本辖区自然村内已硬化的道路进行命名,共命名道路1690条。
二、乡村道路命名的依据及原则?
命名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命名原则:本着尊重历史,照顾习惯,含义健康,易找好记的原则,将人文历史、传统文化、地理特征、标志性建筑等融入新的地名中,更好地体现地方特色,延续地名文脉。
三、道路名称的组成及基本遵循
道路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道路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路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路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路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路名,严禁冠名;
(七)同一镇级行政区划内,道路名称不应重名;
(八)专名要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九)专名字数控制在4个字范围内。
四、道路命名更名的主管单位
高唐县民政局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高唐县民政局
具体联系人:丁波
联系电话:0635-296929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