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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45551620

发布日期:

2024-12-19

发布机关:

高唐县民政局

标题:

解读《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村部分道路命名的通知》

解读《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村部分道路命名的通知》
时间:2024-12-19 16:55来源:高唐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地名工作在全面推进我县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提升乡村地名建设水平,助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对乡村部分道路进行命名。

一、乡村部分道路命名基本情况

本次乡村部分道路命名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各镇(街)对本辖区自然村内已硬化的道路进行命名,共命名道路1690条。

二、乡村道路命名的依据及原则?

命名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命名原则:本着尊重历史,照顾习惯,含义健康,易找好记的原则,将人文历史、传统文化、地理特征、标志性建筑等融入新的地名中,更好地体现地方特色,延续地名文脉。

三、道路名称的组成及基本遵循

道路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道路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路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路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路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路名,严禁冠名;

(七)同一镇级行政区划内,道路名称不应重名;

(八)专名要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九)专名字数控制在4个字范围内。

四、道路命名更名的主管单位

高唐县民政局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高唐县民政局

具体联系人:丁波

联系电话:0635-296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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