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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2020-10-12
2020-10-12
高唐县政务公开办公室
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唐县“标准地”供给改革落实方案的通知
高政办字〔2020〕30号
有效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垂直管理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高唐县“标准地”供给改革落实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唐县“标准地”供给改革落实方案
为扎实推进“九大领域”改革攻坚任务,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发〔2020〕5号)和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印发的《聊城市关于推行“土地菜单”云服务+“标准地”供给改革的实施方案》(聊自然资规发〔2020〕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开发区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新增工业项目,实行新增工业用地30%以上按照“标准地”模式供应;探索在产业聚集区等重点区域试行按照“标准地”模式供应。
(二)2020年10月底前,开发区应先行完成“标准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区域评价、控制性指标体系制定等准备工作。12月底前要有“标准地”供应的实际案例,今后逐年提高。
(三)对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实行按照“标准地”模式供应的镇街,由相关镇街牵头完成供应前的前期开发、区域评价、控制性指标体系制定等准备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出让地块前期准备
开发区(镇街)负责拟出让“标准地”地块的“七通一平”工作,包括:通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以及场地平整。围墙搭建、临时用电、燃气、热力等根据项目用地实际进行配套,确保“净地”出让。
(二)“标准地”指标体系制定
1、先行开展区域综合评价。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开发区(镇街)先行完成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的综合区域评价,不再对区域内的地块单独提出评估要求。根据区域有关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区域评价包括: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相关评价。(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高唐县分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地震监测中心等单位配合)
2、制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开发区(镇街)要联合有关部门,依据区域功能划分、区域评价结果,以及《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制定本区域内至少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五项指标的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性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高唐分局等单位配合)
3、制定“土地菜单”。绘制存量土地资源空间分布“一张图”,将达到供应条件的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一一列明。(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操作流程
(一)开发区(镇街)对项目是否具备准入资格出具书面意见,包括地块情况、指标要求等内容,确保拟出让宗地具备项目开工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公告,相关指标标准同步公告。
(三)网上成交后,用地单位持成交确认书与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标准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用地标准、建设标准、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
(四)用地单位持上述协议和出让金或租金缴纳凭证,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须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五)用地单位竞得土地后,由县行政审批局实行“一窗受理”、“限时办结”。
(六)项目竣工后,由开发区(镇街)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核验。项目投产后,依据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达产复核。
(七)开发区(镇街)将通过达产复核验收的工业项目,列入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通过实行定期综合评价、分类分级监管,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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